租車使用規格 |
| 1.須具備查驗(查驗)身分證、駕駛執照。 |
| 2.質押機車(附行車執照)。 |
| 3.租金應於出車同時付清。 |
| 4.如需延長時間,應於未到還車時間前2個小時電話通知。 |
5.租車以24小時為一天,超過時間,每小時加收租金十分之一,超過6小時以一天計 算,超過小時以一天計算,(例早上八點至下午六點均為一天)。 |
| 6.每日限400公里(超過每公里以3元計算)。 |
7.車輛駛出一個小時或10公里內,發現機件若有故障,應立即回公司換車或退車,(除自然磨損外)否則由租用人員賠償。 |
| 8.嚴禁私人礦油行加油,請加95無鉛汽油並帶回油單發票,以便查證。 |
| 9.使用期間如有毀損,需以原廠修護之,(並付逾越租期之租金)。 |
10.如有關酗酒罰鍰部分,有關牌照及行照或車輛被扣之日起,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 得領回日止之租金,由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員負擔。 |
駕駛人注意事項 |
| 隨時注意汽車溫度、發電、機油等是否正常。 |
| 無駕照人員請勿駕駛,勿隨意轉借他人駕駛。 |
| 收費停車處需繳費停車,以免受罰。 |
| 租用期間若有違規,違警之罰單,均由租用人員負責繳清。 |
預約訂金恕不退還。 |
| 逾時取車,以預約時間始計。 |